拖欠劳资审裁处裁断款项刑事化

困扰了劳工界数十年,我常形容为「老、大、难」的一个雇员权益问题,经过各方多年来的努力,终于取得重大突破,迈出历史性的第一步: 《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刊宪,七月八日提交立法会,建议将拖欠劳资审裁处(劳审处)的裁断款项刑事化。

政府向来注重雇员权益,致力缔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提供自愿性的调解服务,协助劳资双方排难解纷。

劳资纠纷一般涉及欠薪、年假薪酬、假日薪酬、长期服务金、遣散费或与雇佣合约有关的其他款项的争拗。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劳工处会将个案转介司法机构辖下的劳审处审理。

劳审处所作的裁决属民事性质;一如其他民事裁决,执行裁断的责任在于胜诉一方。一些雇主便觑准这机会,诸多推搪,拒绝付款;而雇员往往因追讨耗费时间、金钱、精神而进退维谷,最终丧失应得的欠款。

近年,不负责任的雇主在劳审处作出判决后逃避支付雇员欠款的情况时有所闻,引起社会人士高度关注。各持份者强烈支持将此等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为雇员讨回公道。部分雇主团体也表示若雇主有经济能力而故意拖欠裁断款项,应受法律制裁。

政府经深入探讨和研究有关建议后,决定修订《雇佣条例》,订立一项有关雇主拖欠劳审处裁断款项的罪行,而该等款项包括《雇佣条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资及权利。

新刑罚与欠薪罪行看齐: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到期须缴付日后14天内支付裁断款项,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为了将身为法团的雇主绳之于法,当法团不支付裁断款项时,若证明是因其董事或负责人同意、纵容或疏忽而造成,则该等人士亦犯了相同罪行。

有关罚则对不负责任的雇主料能起到有效的阻吓作用,同时向社会发出强烈讯息,表明拖欠或迟交涉及欠薪和法定权益的劳审处裁断款项属严重罪行。

我必须强调,新罪行是针对有经济能力但故意拖欠裁断款项的雇主,而非有真正财政困难的雇主。香港的雇主大多奉公守法,违规雇主只属少数。然而,雇员付出辛劳后理应得到报酬,拖欠薪金和其他法定权益有违社会公义,绝对不容姑息。

劳审处的裁决虽属民事判决,但根据《雇佣条例》,拖欠薪金和其他法定权益,以及不遵从劳审处有关遣散费的裁断已属刑事罪行。今次修订遂以此为基础,规定新罪行适用于没有支付包括《雇佣条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资及权利的劳审处裁断,以区别于其他类别的民事债项。

建议的新罪行亦适用于司法管辖权与劳审处相若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负责审理涉及不超过十名申索人及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不超逾8,000元的雇佣申索。

和谐的劳资关系是香港作为国际商贸枢纽的重要基石。我们会继续因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步伐,不时检讨各项劳工政策,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和需要,在维持本港竞争力的同时,确保雇员权益受到合理保障。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