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 平衡之道

立法会今日(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审议《最低工资条例草案》。

最低工资向来是个具争议性的议题,支持的人说可以防止工资过低,反对的人认为有损自由经济,使基层职位流失。

经济自由度与法定最低工资可以说并无必然关系,亦非互不相容。纽西兰、加拿大、澳洲、美国、爱尔兰和英国都有法定最低工资,但同时在国际知名的自由经济排行榜上名列前茅,就是活生生的例证。

香港是个高度外向型的经济体系,又实施联系汇率;保持灵活的工资及价格,对经济竞争力及抗逆力异常重要,这点我们十分清楚;只是,保障弱势工人和促进社会和谐这两项社会政策目标,同样不容忽视。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能否取得适当的平衡。

事实上,海外经验的确显示,只要制定得宜,法定最低工资对经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减至最低的。

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制定一个恰到好处的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计算,作为工资的下限,防止工资过低,并确保不会过度影响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增长和竞争力,和导致基层工作流失。

我们已成立了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向政府建议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委员会将采取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进行数据分析及研究,并广泛谘询持份者。委员会将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一篮子与最低工资水平相关或受其影响的社会、经济及就业因素。

在涵盖范围方面,经广泛征询持份者和充分考虑相关情况后,我们认为必须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和指定的实习学员。

豁免留宿家庭佣工主要是考虑到他们独特的工作模式和享有非现金权益。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计算,但留宿家庭佣工家务性质繁杂多样、随时候命,工作的地方亦是休息的地方,难以计算工时,也因而无法确定工资。除享有免费住宿外,他们大都有免费膳食,也可省却许多主要开支和上下班的交通费,这些都是非留宿工人没有的。

至于外籍家庭佣工,除了免费住宿,基本的聘用条款还包括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政府早于1973年已订明强制性的「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外佣。虽然只是以行政方式制定,但短付「规定最低工资」同属《雇佣条例》下的欠薪罪行,雇主须负刑责。

我要强调,外佣对香港社会贡献重大,是我们宝贵的劳动力。豁免安排适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绝非歧视。

至于指定的实习学员,是那些参与由指定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实习工作的学生。有关实习必须属于有关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而且符合全日制本地经评审课程所颁授的学术资格。豁免安排可让学生获得有关课程不可或缺的在职培训,同时防止滥用和基层工人可能被取代的情况。

条例草案亦建议残疾雇员有权要求进行简单的生产能力评估,以助厘定应否获得法定最低工资。这个特别安排由政府与残疾人士、家长和复康团体等持份者共同制定,以减低法定最低工资对残疾人士就业机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今日展开《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统计处亦已着手搜集和处理统计数据。待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作好分析研究,条例草案与实施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附属法例通过后,再预留约六个月的时间让雇主作准备,首个法定最低工资便会实施。

政府信守承诺为最低工资立法,是保障基层劳工权益的里程碑和重大突破,我们定必本着平衡之道,审慎行事,做到最好。

2009年9月2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