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冲」(强积金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政府初步构思的误解
2018年4月15日
最近听了不少反对取消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对冲」机制的声音,当中不乏对于现时长期服务金(长服金)及「对冲」的误解。这令我想起于2015年8月11日,我写了一份长逹四千多字有关取消「对冲」的建议1时面对两难:写得太短则不能解释有关问题、研究与建议,写得太长又会没有人(除极少数有职责的人士外)有心机阅读。结果是写了四千多字,但我所知有阅读的人士真是极少。事实上,有关文章亦已省去不少解说,而今天这篇网志可说是补充解说了今天仍听到的误解。
对长服金的误解
有雇主代表在反对取消「对冲」时说:「为什么当职员自己辞职时,我要给长服金?」。答案是:当职员自己辞职时,雇主是不须要支付长服金的。这个问题有趣的地方,是为何雇主在反对取消「对冲」时才提出呢?一是身为老板的没有处理人事问题,所以不认识长服金。二是少部分雇主因为有「对冲」,不论职员是否自己辞职,都同样给长服金。后者可说是「滥用」了「对冲」机制,「冲」淡了强积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亦有雇主反对取消「对冲」时说:「取消了对冲,雇员就会『搏炒』攞长服金。」答案是:根据《雇佣条例》第9条列明,当雇员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不忠实或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可即时解雇职员,而《雇佣条例》第31S条亦清楚说明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毋须支付长服金。简单而言,若雇员「搏炒」,雇主因而解雇职员是毋须支付长服金的。
当然,长服金的原意是什么,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长期服务金于1986年加入《雇佣条例》,重点可以说是一个就业及失业的保障。所谓就业保障,是雇主在考虑解雇职员时,因要付出长服金而有所三思;另一方面,雇员在遭解雇时可获得补偿,以应付失业期间的生活所需。不过,由2000年起,就开始有强积金及「对冲」的安排,由于雇主的强积金是「已出之物」,长服金的就业保障功能便大大减低,而其失业保障亦只是以减少退休保障换来的。取消「对冲」,就是回复相关的就业及失业保障,而毋须大幅减弱退休保障。
「对冲」与专项储蓄户口
在政府的初步构思中,是在取消「对冲」后,为雇主设立一个专项储蓄户口,目的是让雇主在政府的初期补贴下,透过这个专项储蓄户口,每月积下员工总薪酬的1%,以应付在未来会出现的遣散费/长服金的支出。不过,最近的传媒报道反映,有部分坊间的意见可能存在一些误解。
在考虑取消「对冲」方案时,我们要留意在过往几年,其实有三分之二的雇主强积金累算权益是不足以支付遣散费/长服金,而要动用现款支付。而就政府初步构思的专项储蓄户口,在20年后只有21%雇主的专项储蓄不足,而要动用现款支付。虽然微型企业(员工数目9人或以下)的情况不同,但亦只有44%的专项储蓄不足,而要动用现款支付,数目远少于今天的三分之二雇主。如果今天有「对冲」的情况下,微企可以应付,采用政府初步构思,便会令更多微企能应付遣散费/长服金的开支。
后记
取消「对冲」这个问题的确很复杂,写了三篇网志亦只解说了当中少部分的问题,但若网志写得太长又会没有人睇。下星期会否在网志再写「对冲」,便要看看反应是否已经太闷,才再决定吧。
1 文章在2015年8月11日《明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