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

2022年5月22日

前言

近月,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提出了多项法例的修订,显得有些繁忙及紧迫。一般而言,政府提出法例修订,政策局当然要做法律研究,咨询持份者,初步建议通过由政务司司长主持的政策委员会,在政府内部获取草拟的时间配额,才进入法案草拟工作。完成了法案草拟,还要过三关才可以出台。第一关便是立法会的相关事务委员会。新一届立法会一月组成,一般事务委员会要二月才开始讨论政策事项。获得事务委员会的支持后,法案便交政府内部的政策委员会通过,再到行政会议。行政会议通过后,便可以刊登《宪报》,将法案交到立法会。上星期三,按立法会《议事规则》我签署预告,政府将于5月25日,在立法会首读《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以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上述修订的两条法例,前者的罚则是1994年至今没有经过调整,后者的罚则是自1997年订立大致上沿用至今,没有调整。换言之是分别为28年及25年没有调整。还不作调整,实在说不过去。

但最重要的问题是,虽然过往20年整体工业意外率有明显下降,每千名工人的工业意外率由2000年的51.7下降至2020年的12.4,但是工业意外导致死亡个案数字在过往十年,一直维持在约每年20宗,并没有下跌的趋势。特别是对一些明显严重违规而导致死亡的个案,罚款却明显过轻,其中更有持责者多次触犯职安健法例而导致严重意外。可见条例的罚则明显极之缺乏阻吓力。

立法建议

是次的修例工作,可说是十分「浩瀚」,主要原因是罚则有超过20年没有作出修订。细节内容,可参考立法会的资料。在这网志中,我只点出两个环节,一是较少人关注,但是修订最多的部分并涉及230条条文;二是最受到关注,有关经循公诉程序定罪的雇主一般责任条文罪行的罚则。

调整罪行的严重程度及最高罚款

上述需要修订的两条条例中,有659条条文涉及广泛的法定职安健要求,包括指定风险消减措施及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三个不同严重级别与相关罚则。这亦是今次在修例草拟工作中,最浩瀚的部分。工作包括检视每一条条文的罚则于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还是否合适或需要调整,以及基于过往二十多年的执法经验,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级别是否适当。经过劳工处的同事们,巨细无遗地逐一条文审视及咨询相关业界的意见后,决定建议将160条条文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级别提升,70条条文的严重性级别降低,共230条条文需要调整。

举例来说,《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第21(6)(f)条,要求雇主在医疗室设置供放置食物及热饮的食橱,现时罪行的严重性是“非常严重”,我们建议调整为“轻微”。又如《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防火设备)规例》第5(2)条,规定雇员不得阻塞走火通道,以确保火警发生时,通道畅通无阻;现时罪行的严重性是“严重”,我们建议调整为“非常严重”。

此外,就罚则的调整方面,我们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雇员及雇主的财政能力有分别;二是经歷20多年通胀;及三是适量提升罚则的阻吓力;如下表:

现法例最高罚款额 建议最高罚款额
雇主 雇员
轻微违法行为 10,000元 25,000元 10,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 50,000元 100,000元 50,000元
非常严重违法行为 200,000元 400,000元 150,000元

虽然表面上涉及雇员的最高罚额没有调升,但由于有共90项涉及雇员的条文调高了严重程度,整体的最高罚款额提升了2.2倍,相对雇主的2.4倍。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的雇主一般责任条文罪行的罚则

基于前文提及有关近十年因工业意外死亡个案,在每年约20宗徘徊,没有改善,再加上罚则阻吓力不足,更有持责者重复干犯极严重的职安健罪行,我们检视了这些案例,及参考外国经验,就违反极严重职安健的违法行为,即涉及极高罪责或严重疏忽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个案,我们建议修订针对雇主一般责任条文,让劳工处以可公诉罪行形式引用该条文提出检控,并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我们只会针对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的行为或不作为而构成极高罪责,并导致工人死亡或严重受伤的特殊情况,才引用建议的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劳工处仔细审视了自二零零九年的检控个案,认为只有七宗个案可以达至以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的门槛。

这一部分的修订中涉及的罚则水平有争议性。政府参考了外国经验及多番听取了雇主及雇员的意见,采取了「中间落墨」的方案,我们建议将可公诉罪行的最高罚款额订为一千万元,这与目前香港法例中列明的最高罚款额1相同,亦是其他已发展国家及地区职安健法例最高罚款额的中游范围。由于职安健条例规管香港各行业,而当中絶大部分是中小企2,我们建议在法例加入新条文,若公司经循可公诉程序定罪,要求法庭在量刑时须参考被定罪公司于案发日的相关财政年度的营业额,以协助法庭评估被告的运作规模和财政能力,从而作出阻吓性的罚款。这个最高罚款额订为一千万元水平,相信会在法案审议阶段有不少讨论,我们预期工会的代表会认为是太低,而商会的代表则会认为是太高。

后语

这是一次重大的法例修订,除了要感谢各方所给予的意见,更要感谢曾经参与有关工作的现任及前任劳工处同事,特别是在开始时,愿意承担一次全面的法例检讨所涉及的浩瀚工作,可说是「勇气可嘉」。不过,修订法例工作还未有结束,还要待立法会完成审议,我们不能排除在审议过程中,仍会找出一些需要优化的修订。最后还是要说,修订法例,加强阻吓力,是必须的,但不足以改善职安健,还需要不断调整教育、训练、宣传、巡查和执法的策略。此外,就职安健的法例修订仍有一项优化《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的工作在下届政府初段才会提交议会,即是要求承建商向劳工处处长呈报规模较小但风险较高的建筑工程,好让劳工处可以及早依据工程的风险作出职安健的巡查。

1《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个别条文的最高罚款额为一千万元。

2根据工业贸易署最新数字,中小企业数目占目前全港企业数目超过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