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机构用地之一地多用
2019年8月25日
前言
我在今年4月7日的网志中介绍过「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别计划」(「特别计划」),不过由于计划名称有点长,亦有不少人不明白什么是「私人土地」,至今除了社会福利机构较为明白及会用英文Special Sites Scheme称之外,其他人士都不知它为何物。简而言之,「特别计划」的目标是善用非政府机构的土地,为社会提供更多所需的社福设施。第二期「特别计划」截止申请日期为今年8月30日。上述网志已提到,相对第一期,第二期纳入了不少新增的福利设施于所需的福利设施清单内,并加入与福利相关的附属设施,特别是幼儿照顾及牙科设施。今日的网志,我想就「一地多用」,再作阐述。
社福设施高度限制
不少社会福利设施,都不能往高空发展,主要是基于消防安全的考虑。所以,不少设施如安老院舍只可以设于离地面24米以下的楼层,而为2岁以下幼儿而设的幼儿中心更要设在离地面12米以下。可以说,绝大部分现时短缺的社福设施,都有高度限制。而社会福利设施的发展项目,如其他政府、机构或社区 (简称G/IC)用地,理论上最高地积比率可以到15倍,当然要视乎周遭环境及其他规划考虑。因此,很多社福机构用地上的建筑物,都未能地尽其用。
现时香港社会上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是住房短缺。「特别计划」能否帮一把呢?
非牟利长者住屋计划
在向立法会介绍第二期「特别计划」的文件中,我们特别提到发展非牟利长者住屋计划,为居住环境不理想或正居于/轮候公屋,但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长者,提供适切、可负担的住屋,做法是在「特别计划」项目下提供有殷切需要的福利设施之外,若仍有可用的地积比率及楼面空间,可用以发展非牟利长者住屋,有关机构只需缴交象征式地价及免缴行政费,以自负盈亏的方式营运,计划所涉及的工程成本和经常开支则由机构自行承担。
在社会福利设施建筑物,特别是在有设置其他安老服务(如安老院及长者日间护理中心)的建筑物之上兴建长者住屋,好处是可以为有不同社区及日间支援服务需要的长者,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但能令居住在这些长者住屋的长者安心,更增加服务的成本效益。当然,居于上层的健康长者,也可成为楼下安老服务的长者义工。
青年宿舍
兴建上述的非牟利长者住屋带给社福机构一个挑战,便是须承担建筑工程成本。另一个可供住宿选项,便是由民政事务局负责的青年宿舍计划。如有关用地在落实「特别计划」优先项目后仍尚有可用的地积比率及楼面空间时,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兴建青年宿舍,以达至地尽其用。好处是若获批准,青年宿舍部分的建筑成本将由政府承担。不过,由于有关拨款须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所以整个发展项目的落实时间可能因而会较为延长一些。不过,在地尽其用及竭力纾缓香港土地短缺问题的大前提下,这仍是值得机构考虑的。
过渡性社会房屋
还有一个选项是过渡性社会房屋。不过,至今所有社会房屋计划,都是以短期契约形式运作,还未有先例在重建项目中加入过渡性社会房屋。原则上,如在「特别计划」项目内仍有可用的楼面空间,发展过渡性社会房屋是可以考虑的。但政策上,在有关项目内推展过渡性社会房屋,有两个问题有待处理:一是建筑成本,二是地价。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已预留20亿元,作为支持非政府机构兴建过渡性房屋,现仍有待运输及房屋局拟订具体安排,及向立法会申请拨款。若时间上可以配合,这可能会是「特别计划」中一地多用的选项。此外,由于未有先例,政府暂时仍未有既定政策处理地价问题。不过,打算参与第二期「特别计划」的非政府机构,若有意在其计划内发展过渡性社会房屋,大可以先提出建议,让相关的政策局详细考虑及作出政策决定。有关计划的筹划时间或许会长一些,但在上述的大原则下,仍是值得机构一试的。
结语
发展土地以解决住房问题要多管齐下,而发展社福设施亦要多管齐下。「特别计划」是其中一管,若能一地多用,便可以在处理社福设施不足的问题以外,纾缓住房压力,可说是一石二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