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家庭津贴之政策溯源: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与法定最低工资说起

2021年10月31日

前言

有一句较为古老的英文词语 “Birmingham screwdriver”,意指用单一工具作所有用途。较近的1960年代,有Kaplan’s Law of the Instrument,即是若你给一个小男孩一个锤,他就会觉得所有东西都需要被锤;或是Maslow’s Hammer,即是若你有一件工具是锤,你就会倾向将所有事情都当作是钉。在社会政策的讨论中,经常出现类似的现象。

香港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政策目标,是为低薪工人提供法定的工资保障。不过,有意见认为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应定为「生活工资」,即一个人赚钱,可以养活一家人;若一家三口、四口,法定最低工资都应可以让一家人过基本生活。

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政策目标,是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家庭提供入息补助,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不过,有意见认为若一个家庭有成员失业,不论这个家庭是富或贫,都应该透过综援给予这位成员失业津贴。

在职家庭津贴(职津)计划的政策目标,是鼓励自力更生及纾缓跨代贫穷。不过,有意见认为职津应是「儿童发展津贴」,不论家庭是否有在职成员,儿童都可以获得津贴。

每一个社会政策工具都有其特定功能和局限,经历社会的转变和发展,便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政策工具,透过不同工具的配合,以切合一个多元及复杂的社会结构。

我按上述三项政策的成立先后次序来讲述其相互关系。

综援计划

自1971年「公共援助」(简称「公援」)即现称综援制度成立开始,已出现了「低收入家庭」的类别。在政策上,若家庭收入未足以为家庭提供基本的需要,便可申领综援。简单来说,若某一个四人家庭,根据综援制度所定基本生活水平计算,需要每月$18,000,但家庭总收入只有$7,500,这个家庭便可以申领综援1。在公援成立的初期,如上述例子,这个家庭所获公援便是需要与收入的差别,即每月$10,500。由于在公援或是今天的综援的个案中,低收入家庭的个案只占少部分,公众的认知十分之低,至今坊间更一直有一个很普遍的误解,以为领取综援便不能工作。今天当我们看上述公援金额的计算,便很容易想象到一个制度设计问题:缺乏工作或增加收入的动机。上述个案,如果收入是$3,000,公援金额便是 $15,000,若收入是$9,000,公援金额便是$9,000,所以不论工作收入是$3,000、$7,500或是$9,000,加上公援的金额,总「收入」都是$18,000;即做多做少,甚至不做,总收入都是一样,便自然缺乏工作动机了。

就着上述公援/综援的问题,社会福利署逐步引入了一个称之为豁免入息的安排,到2003年时,豁免入息适用于所有综援受助人,上限是$2,500。于2021年2月开始,豁免入息上限调整至$4,000。具体来说,现时的计算安排是:收入的最初$1,200可以100%豁免计算,以后的$5,600,可以50%豁免计算。换言之,每名在职受助人可以保留额外的收入最多为$4,000($1,200 + $5,600 x 0.5 )。

上述例子中的四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水平为$18,000,收入为$7,500,收入的$4,000可保留,要扣除的收入便是$3,500,即综缓金额为$14,500($18,000 - $3,500),而这个家庭的总「收入」便是 $22,000($14,500 + $7,500)。

当然,根据上述的豁免入息的安排,工作动机还有不足,收入只要超过$6,800,再赚多一些都会被扣除。简单看来,上述豁免入息的安排,只要增加可豁免金额,便可以增加工作鼓励,但却会产生有领取综援和没有领取综援两者之间的公平问题。上述的例子中,这个家庭的工作收入只是$7,500,但加上综援后,总收入是$22,000。一个相类似需要的四人家庭,若收入是$19,000,由于收入超过需要水平($18,000),所以不符合领取综援资格,以至后者的总收入还低于那个月入只有$7,500的家庭。假若我们再增加豁免金额,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便更明显。

除了上述增加工作鼓励的局限外,社会上仍然存在对综援受助人的负面社会标签,令不少低收入家庭不愿申请,再加上市民一般不了解综援制度,甚至上述的普遍误会领取综援便不能工作,导致很多符合资格的低收入家庭都没有申领综援。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低津;即今天的职津)的部分设计,便是针对上述的问题。

法定最低工资

自从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一九七零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香港的劳工组织便持续地争取在香港成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在讨论法定最低工资的同时,负入息税(negative income tax)或低收入补贴的理念亦经常会被提出,即若入息达不到某一个水平,政府予以补贴。不过,在未有法定最低工资的情况下,负入息税便会成为工资补贴,获益者可能是雇主,而非雇员,最终变成向雇主的补贴。

《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最终于2010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而法定最低工资亦于2011年的5月开始实施。社会上便开始了低收入家庭补贴的讨论。背后的理由,便是法定最低工资虽然设定工资下限,以防止工资过低,但其政策目标并不是保障家庭有基本的收入。举例来说,若一个四人家庭,只有一人工作且赚取法定最低工资,每月工作200小时,以目前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为每小时$37.5计算,每月收入只有$7,500,要养活一家四口便十分困难。

在国际间就负入息税的讨论及实施,都离不开是如何作出入息补贴的同时,增加工作的鼓励。例子如美国的Earned Income Tax Credit,英国的Working Tax Credit,及新加坡的Workfare Income Supplement,可说是异曲同工。香港的综援制度及其豁免入息计算方法,虽有类似作用,但如上述的局限,便需要一个新的政策工具。

职津的出现

虽然我在8月29日的网志已解释了实施职津的始末,为令讨论完整,在此作简短复述。特区政府2012年底重新成立扶贫委员会2,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便是订立官方贫穷线,以协助分析贫穷的现象,制定扶贫政策,及检视扶贫政策的成效。扶贫委员会于2013年9月,正式公布2012年的贫穷线,及就贫穷人口作出分析。以2012年的数据,在计及恒常现金的政策介入后,贫穷线下有300 300个非综援住户,当中近半数(48% ;即143 500户,共493 200人)属于在职住户,其余主要为非从事经济活动住户3。这个分析的引申意义便是:要扶贫便要协助这些低收入在职家庭4。特区政府因此在2016年5月实施低津计划,在2018年4月将计划调整成今天的职津,以及在2020年再大幅增加津贴额。如上述有关综援的一个例子,四人家庭的收入为19,000元,虽然不符合领取综援的资格,但只要符合工作时数及资产上限5,假设有两名儿童,申领职津每月便最高可领取4,200元,总收入为23,200元。

小结

虽然法定最低工资保障了个别工人的基本收入,但若一家四口因只有一人工作而未能养活一家,综援及职津制度便是两个政策工具,在设计与功能互补下,为有需要家庭提供适当帮助。当然,这三个制度在未来仍需不断优化,以应对社会的转变,亦不能排除日后还需要新的政策工具。

1当然还须符合综援制度的资产审查等,细节可见社会福利署网页。

2特区政府于2005年首次成立扶贫委员会,但委员会在2007年中结束了其工作。

3大部分是只有长者的一人或二人住户。

4及处理长者退休保障不足的问题。

5职津的四人家庭资产上限为5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