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声明及实务大纲

I. 政策声明

劳工及福利局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致力遵行保障资料原则及全面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所有相关规定。

本局承诺:

(a) 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够(但不过量)的个人资料,而该等资料必须只为本局的职能或活动相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b)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在顾及收集得来或保存的个人资料用于指定目的时这些个人资料是准确的,以及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资料保存以使用于指定目的所需的时间;

(c) 把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只用于在收集资料时所指定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已表明同意更改资料用途,或法律容许更改资料的用途;

(d)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所影响;

(e)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公众能获告知本局的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及措施;以及

(f) 准许资料当事人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并以法律准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该等查阅/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II. 实务声明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本局持有下列五类个人资料:

(a) 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现职人员及前雇员的个人资料;

(b) 有关委员会委任事宜的工作资料,包括获提名担任/再任各委员会候选人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各委员会的运作有关的人士的联络资料;

(c) 申请及注册记录,包括个人申请拨款、计划或注册时提供的资料记录;

(d) 计划及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比赛/宣传活动记录的职员/会员/义工的个人资料;以及

(e) 其他记录,包括能够确定个人身分的行政及计划记录,例如经谘询和调查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以及供日常运作的联络资料等。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本局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如下:

(a) 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供招聘及人力资源管理用途,包括有关雇员聘任、员工福利、培训、表现评核、纪律及终止服务等事宜;

(b) 有关委员会工作的记录供作委任候选人为委员会成员,以及执行相关委员会的工作;

(c) 申请及注册记录供作处理本局管理的各项拨款、计划或注册的申请;

(d) 计划及活动记录供作执行计划/活动;以及

(e) 其他记录根据记录的性质供作各项用途,例如处理调查数据及日常查询等。

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

如要向本局提出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请填妥查阅资料要求表格(OPS003) (可于 https://www.pcpd.org.hk/tc_chi/publications/files/Dformc.pdf 下载),然后以传真(2523 1973)、电邮(enquiry@lwb.gov.hk)或邮寄(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西翼10楼)方式送交劳工及福利局保障资料主任

本局在处理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时,会查核提出要求者的身分,以确保他/她在法律上有权作出这项要求。本局可就查阅资料要求收取费用。本局会按《条例》第27条的规定备存《保障资料记录簿》。

收费

因应查阅资料的要求而提供的个人资料影印本,将按照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建议的现订影印费,收取成本费用。

查询

有关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的事宜,可按所述以传真、电邮或邮寄方式向本局保障资料主任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