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的生效日期为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据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34条,儿童应该受到保护,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和免遭性侵犯。新的条例将会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让他们免受利用进行色情活动。
条例就有关儿童色情物品、儿童色情表演和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订立各种罪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把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出口、发布、管有和宣传儿童色情物品,列为罪行,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有关条例的详情,请浏览保安局网页www.info.gov.hk/sb
如有查询,可致电警方热线: 2866 0082。在紧急的情况,市民应前往就近警署或致电999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