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士登记证

申请指引

  • 目的

    《残疾人士登记证》(简称《登记证》)的签发对象是身体机能永久伤残或暂时受损的人士。发出此证的目的,是让持证人在有需要时出示《登记证》以证明其本身的残疾身份及类别(《登记证》并非优惠证或信用卡)。《登记证》载有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和残疾类别,以便识别持证人的身份及防止他人滥用该证。《登记证》不得转让或出售予他人。

    自2024年6月24日起,《登记证》以实体卡及电子版本的形式签发。电子版本与实体卡的式样相同。合资格人士(见下文第II部)可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领或补领)时选取「电子版本」并提供电邮地址。至于《登记证》实体卡的现有持证人,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简称「档案室」)将于下一阶段为有意申请电子版本人士作出安排,详情容后公布。

  • 申请资格

    各类残疾人士,包括听障、视障、言语障碍、肢体伤残、自闭症、精神病、智障、器官残障/长期病患、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及特殊学习困难,如残疾情况会影响其日常生活、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及/或令其行动不便,而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康复,可申领《登记证》。

  • 可提出申请的人士

    残疾人士本人可提出申请,或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代申请人申领《登记证》,请提交与申请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副本。

  •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于网上经劳工及福利局网页(https://crr2.lwb.gov.hk/crr_public/chs/site.htm)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

    若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可于劳工及福利局网页(https://www.lwb.gov.hk/sc/servicedesk/crr_rc/download_crr.html)下载申请表格(CRR3),或向档案室、劳工处展能就业科各区办事处、社会福利署区福利办事处或各区民政咨询中心索取申请表格。请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见下文第(a)至(c)项)寄交档案室,并须确保邮件贴上足够邮资(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获接收),以及注明回邮地址。档案室的地址如下:

    香港黄竹坑业勤街23号
    The Hub 10楼1001室
    劳工及福利局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

    申请所需文件(分别适用于首次申请、换领、补领申请)及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a) 首次签发

    申请人须递交申请表格、残疾证明文件(见下文第V部)、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一张彩色近照(近半年彩色证件相片,需净色背景)。

    (b) 换领

    档案室向身体机能暂时受损人士及18岁以下人士(包括年龄少于11岁的儿童和少于18岁的青少年)签发的《登记证》注有有效日期。这些《登记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向身体机能暂时受损人士签发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由档案室收悉持证人的残疾证明文件日期起计算。持证人可于该证有效日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续证申请。持证人须递交申请表格及残疾证明文件(见下文第V部)。

    如持证人于该证有效日期届满前多于两个月提出续证申请,除了须提交上述文件外,亦须附上一封陈述提前续证理由的信件,并在获发新证时退回该有效《登记证》实体卡正本。

    年满11岁的儿童和年满18岁的持证人须分别于年满11岁和18岁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续证申请,须递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格、残疾证明文件(见下文第V部)、一张彩色近照(近半年彩色证件相片,需净色背景)及最新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在提出续证申请时,18岁以下的持证人士如在首次申请《登记证》时已提交有效的永久残疾证明文件,可获豁免重新递交残疾证明文件。

    (c) 补领

    1. 遗失
    2. 持证人须递交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陈述补领理由的信件。补领费用及缴款方法见下文第VII部。

    3. 更改《登记证》上的个人资料/残疾类别
    4. 持证人须递交申请表格、清楚陈述更改项目的信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残疾证明文件(适用于更改残疾类别)(见下文第V部)。补领费用及缴款方法见下文第VII部。

      如持证人持有有效《登记证》实体卡,在获发新卡时须退回有效《登记证》实体卡。

  • 残疾证明文件

    残疾证明文件必须于最近6个月内所签发并列明申请人的每项残疾类别及有关残疾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有关残疾证明文件举例如下:

    (a) 由香港注册的医生或专业医疗人员签发的残疾证明;

    (b) 由香港注册的医生或专业医疗人员签发的「伤残类别证明书(CRR4)」(随申请表格(CRR3)夹附,或可从劳工及福利局网页(https://www.lwb.gov.hk/sc/servicedesk/crr_rc/download_crr.html)下载);

    (c) 由教育局资助的特殊学校、社会福利署资助的康复机构或职业训练局辖下展亮技能发展中心的主管签发的「伤残类别证明书(CRR4)」;

    (d) 由运输署签发的残疾驾驶人士证明;或

    (e) 由社会福利署签发的残疾人士证明(如申请人为伤残津贴受惠人或丧失100%谋生能力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受助人等,可填写「授权向社会福利署查核资料同意书」(CRR/SWD1),以授权档案室向社会福利署查核申请人的残疾资料(随申请表格(CRR3)夹附,或可从劳工及福利局网页(https://www.lwb.gov.hk/sc/servicedesk/crr_rc/download_crr.html)下载)。

    以上例子可能未完全涵盖可用作申领《登记证》的残疾证明文件。如有进一步查询,申请人可与档案室联络(查询电话:2180 9384)。

  • 签发《登记证》

    倘若申请人符合以上的签发条件,档案室会分别以邮寄及电邮方式发出《登记证》的实体卡及电子版本。申请人必须清晰及正确填写通讯及电邮地址

    档案室会在收到申请表格和所有所需的资料及文件后15个工作天内签发《登记证》。

    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均属实,并在表格上作出声明。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和有效的残疾证明文件,档案室可能因而未能处理有关申请。

    档案室保留向申请人签发、注销及收回《登记证》的权利。

  • 收费

    首次签发或换领《登记证》,均无须缴费。

    至于补领失证或更改《登记证》上的个人资料/残疾类别,补领费用为港币58元,费用会按时调整。补领费用可以支票或本票(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电子支票(以电邮方式送交crrecheque@lwb.gov.hk)缴交。请勿邮寄现金。

    申请补领的持证人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豁免补领费用。申请人须以书面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例如由社会福利署向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受助人发出的有效医疗费用豁免证明书的副本)。

  • 注销

    持证人如欲注销有效的《登记证》,须以书面提出要求。《登记证》实体卡的正本须退回档案室。

  •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于与申请及签发《登记证》有关的用途。档案室会收集及整理有关本港持有《登记证》的残疾人士的统计数据,以供策划及研究康复服务之用。所有个人资料将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保密处理,不会向其他人士或机构透露,而向外披露的资料仅为一些综合统计数字。

    只有在持证人清楚表明同意向授权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其个人资料(包括其残疾类别)的情况下,档案室才会向有关机构或组织发放有关资料。

    有关的个人资料将在停止用作上述用途后一年被删除。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和22条以及该条例附表一有关保障资料第六原则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和修改档案室所保存关于其个人资料。在缴交费用后,申请人可索取存放在档案室属于其个人资料副本。如欲查询有关个人资料的管理,包括要求查阅或修改个人资料,请联络档案室:

    香港黄竹坑业勤街23号
    The Hub 10楼1001室
    劳工及福利局
    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
    电话:2180 9384
  • 查询及其他

    档案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下午2时至5时45分。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2180 9384。

    自2005年7月起签发的《登记证》,附有持证人的照片,并注明有效日期(只适用于身体机能暂时受损及/或年龄少于11岁的儿童和少于18岁的青少年持证人)。所有于2005年7月前发出的《登记证》(旧证)已经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