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對沖」方案初步構思的原則與考慮
2018年4月1日
過去一星期,政務司司長和我約見了勞方及資方代表,簡介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對沖」的初步構思,亦在不同場合回答傳媒相關問題,包括上電台和電視向大家講解。
作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這9個月來,在眾多政策範圍中,我花在這個「對沖」議題的時間,肯定是位居榜首。上任不久,我便分別拜訪了眾多工會、商會及立法會政黨/政團等,當中討論時間最多的議題,就是取消「對沖」的老大難問題。問題之所謂「老大難」,皆因自前立法局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後,勞工界便已一直爭取至今,而這亦是商界一直反對的議題。
在2012年的特首選舉中,梁振英(CY)的政綱提出「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扺銷」(offsetting)應是正確的用語,只不過大家都用了「對沖」(hedging),所以其後政府都用了「對沖」加上引號(「」)方便與大眾溝通。亦由於是CY的選舉承諾,所以上屆政府在任內最後幾天作出有關取消「對沖」方案的決定,但卻不獲勞工界及商界支持。這亦成為現屆政府要重新探討一個勞工及商界較容易接受的新方案的原因。
政府在擬定這個初步構思的時候,有三大原則、三大考慮。第一個原則:支付遣散費/長服金是僱主的基本責任。第二個原則:取消「對沖」是一個政策的轉變,所以除非必要,有關政策改變應沒有追溯力。第三個原則:由於這是一個政策的轉變,政府在道義上應協助企業過渡。
至於三個考慮分別是:i)如何維護勞工的就業及失業保障;ii)如何協助僱主為潛在的遣散費與長服金開支作準備,減低他們(特別是中小微企)可能面對的財政壓力,避免因而結業。須知道唇亡齒寒,避免企業結業,亦是加強僱員的就業保障;及iii)避免推行方案後可能引發的裁員。這亦可視為就業保障的一環。
上述三個原則引申的初步構思元素包括:
一) | 在日後修改法例生效日之前的遣散費/長服金,應可繼續透過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來「對沖」,而之後的遣散費/長服金,則不能再用強積金「對沖」;及 |
二) | 政府應為僱主提供補貼(特別是中小微企),但這補貼有時限,足以讓僱主適應政策改變。而為照顧中小微企面對的困難,所以特別設立兩層補貼1。 |
要維護勞工(特別是基層勞工)的失業保障,構思會維持遣散費/長服金現行計算方法,即每服務一年可獲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至為重要。這亦是上世紀七十年代訂立遣散費及八十年代設立長服金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減低企業因不能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而倒閉,就是設立專項儲蓄戶口的主要目的。而加強勞工就業保障的相關措施有多個元素,我過去幾日向傳媒講解時已提到不少,但由於每個元素的構思都比較複雜,不可能在一次的網誌簡單陳述。讓大家及各持份者用時間消化政府的初步構思後,有需要時我再詳述。
最近幾日,政府與持份者討論的「初步構思」,並不是一個「政策決定」,旨在讓持份者就這個構思從多角度細看思考,並發表意見,以確保政府日後作出決定時,可以充份考慮各方意見。
我一直相信,香港雖然是巿場主導的商業社會,但企業社會責任已逐漸成為香港營商的基本元素。為僱員提供基本的就業、失業及退休保障,固然是僱主的責任,社會亦應協助僱主履行這個責任。所以,政府有決心解決「對沖」這個「老大難」議題,亦願意「落水更深」,為僱主爭取時間,協助「積穀」以支付可能出現的遣散費及長服金。
完
1 第二層補貼會在僱主在用盡專項儲蓄時啟動,而中小微企(特別是微型企業)有較大可能用盡專項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