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託」為有需要家長提供選擇
2019年3月10日
前言
不少社會政策的倡議者,很多時候都會慨嘆不少政策倡議數十載都未能「成功爭取」,若能於十多年便「成功爭取」已算是「亮麗」成績。其中一個例子,便是為有特殊需要子女的中產家長而設的「特殊需要信託」。
我當立法會社會福利界議員時,就「特殊需要信託」的討論,仍只是維持在概念的階段。意念是來自澳洲在這方面的討論,但當我於2004年離開立法會時,仍未將有關討論帶進立法會。澳洲於2006年才正式成立有關制度,新加坡亦於2008年成立有關制度。特區政府在2016年初的《施政報告》指出,部分中產家長擔憂離世後有特殊需要的子女的照顧問題,並宣布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將成立工作小組,探討設立公共信託機構以提供可負擔服務的可行性。
「特殊需要信託」
「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對於有特殊需要子女的家長來說,更是牽腸掛肚一生一世。隨着醫療進步,殘疾人士的壽命不斷延長,有特殊需要子女的家長便擔心他們離世後子女的長遠生活安排。
有部分中產家長希望有「既可信賴、又可負擔」的信託服務,將他們指定的遺產,繼續用在有特殊需要子女身上。但私人信託服務的年費動輒需要十多、二十萬元,而且一般的私人信託服務均設入場門檻,沒有千萬元差不多可以免問。
回應這些中產家長的訴求,行政長官在2017年10月的《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會牽頭成立「特殊需要信託」,由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擔任受託人,按照家長的意願定期向其子女的照顧者或機構發放款項,以確保他們的財產用於繼續照顧其子女的長遠生活需要。
過去兩年多,勞福局跟一眾家長代表、有特殊需要人士、法律界、財經界、社福界及政府代表研究如何推行計劃,年初又探訪不同的家長組織,以進一步完善信託服務。
為有需要的家長提供選擇
首先大家要明白,成立「特殊需要信託」的政策目標,是為有足夠財產的中產家長提供「既可信賴、又可負擔」的信託服務,用於在他們離世後照顧其有特殊需要子女的長遠生活需要。換言之,信託服務並不一定適合所有不同背景的家庭。部分家長表示自己只有有限的積蓄,難以參與信託計劃。家長在決定是否參與信託時,應考慮信託服務是否適合自己的需要。
事實上,對於一些有福利需要的家庭,社署一直並會繼續透過現有的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機制,照顧其有特殊需要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社署一直以來以社署署長法團名義為一些有需要人士開立社署署長法團戶口,以協助他們管理相關款項,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額、緊急救援基金、僱員補償等,並運用該些款項支付其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
「特殊需要信託」的特色
考慮到特殊需要子女的照顧計劃動輒需要十至二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政府決定由社署署長擔任「特殊需要信託」的受託人。社署署長以法團的形式可永久延續,這安排讓家長可以安心投放他們的資產用以照顧子女。此外,政府參考了海外包括新加坡及美國等國家的特殊需要信託的經驗,由受託人匯聚不同信託戶口的資金作投資,以期減低個別戶口的收費。
由政府牽頭成立的「特殊需要信託」是非牟利的,社署只會按涉及資金管理及行政開支的成本計算收費,每個信託戶口的年費為21,000元。這個收費遠遠低於私人信託服務的收費;而社署提供的其他相關服務如個案管理,則全數由政府承擔。
有別於一般的私人信託服務均設資金不菲的入場門檻,「特殊需要信託」是不設入場門檻的。社署只會在委託人設立信託戶口時收取一筆指定金額的款項,這安排源自家長的訴求。有家長曾表示擔心去世後處理其遺囑的法律程序可能會長達12個月,為其子女的生活帶來即時的困難。因此,不少家長同意在開設信託戶口時適宜存入一筆款項作為「按金」,讓受託人在上述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時可即時啟動照顧計劃,以支付其子女最少12個月的生活費,直至委託人的遺產存入信託戶口。這筆款項經家長代表討論後擬定為20萬元,只會全數用於其子女的生活開支。若有餘額,則會存放於其子女的信託戶口,用以繼續執行家長為其子女制定的照顧計劃。
計劃的其他執行詳情,可參閱我們提交給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我和勞福局及社署的同事明天會向議員進一步解說。
後語
簡單而言,這個計劃反映出特區政府願意聆聽社會上的意見。我相信「特殊需要信託」服務積極回應了不少家長的訴求,為有特殊需要人士的家庭提供多一個選擇。考慮到部分家長對「特殊需要信託」服務的殷切期待,希望可盡早開設信託戶口以妥善安排其有特殊需要子女的長遠生活照顧,社署會於本月(即3月)內開始接受「特殊需要信託」服務的申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