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對沖」(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政府初步構思的誤解
2018年4月15日
最近聽了不少反對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對沖」機制的聲音,當中不乏對於現時長期服務金(長服金)及「對沖」的誤解。這令我想起於2015年8月11日,我寫了一份長逹四千多字有關取消「對沖」的建議1時面對兩難:寫得太短則不能解釋有關問題、研究與建議,寫得太長又會沒有人(除極少數有職責的人士外)有心機閱讀。結果是寫了四千多字,但我所知有閱讀的人士真是極少。事實上,有關文章亦已省去不少解說,而今天這篇網誌可說是補充解說了今天仍聽到的誤解。
對長服金的誤解
有僱主代表在反對取消「對沖」時說:「為甚麼當職員自己辭職時,我要給長服金?」。答案是:當職員自己辭職時,僱主是不須要支付長服金的。這個問題有趣的地方,是為何僱主在反對取消「對沖」時才提出呢?一是身為老闆的沒有處理人事問題,所以不認識長服金。二是少部分僱主因為有「對沖」,不論職員是否自己辭職,都同樣給長服金。後者可說是「濫用」了「對沖」機制,「沖」淡了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亦有僱主反對取消「對沖」時說:「取消了對沖,僱員就會『搏炒』攞長服金。」答案是: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列明,當僱員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職員,而《僱傭條例》第31S條亦清楚說明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毋須支付長服金。簡單而言,若僱員「搏炒」,僱主因而解僱職員是毋須支付長服金的。
當然,長服金的原意是甚麼,在社會上有不同的理解。長期服務金於1986年加入《僱傭條例》,重點可以說是一個就業及失業的保障。所謂就業保障,是僱主在考慮解僱職員時,因要付出長服金而有所三思;另一方面,僱員在遭解僱時可獲得補償,以應付失業期間的生活所需。不過,由2000年起,就開始有強積金及「對沖」的安排,由於僱主的強積金是「已出之物」,長服金的就業保障功能便大大減低,而其失業保障亦只是以減少退休保障換來的。取消「對沖」,就是回復相關的就業及失業保障,而毋須大幅減弱退休保障。
「對沖」與專項儲蓄戶口
在政府的初步構思中,是在取消「對沖」後,為僱主設立一個專項儲蓄戶口,目的是讓僱主在政府的初期補貼下,透過這個專項儲蓄戶口,每月積下員工總薪酬的1%,以應付在未來會出現的遣散費/長服金的支出。不過,最近的傳媒報道反映,有部分坊間的意見可能存在一些誤解。
在考慮取消「對沖」方案時,我們要留意在過往幾年,其實有三分之二的僱主強積金累算權益是不足以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而要動用現款支付。而就政府初步構思的專項儲蓄戶口,在20年後只有21%僱主的專項儲蓄不足,而要動用現款支付。雖然微型企業(員工數目9人或以下)的情況不同,但亦只有44%的專項儲蓄不足,而要動用現款支付,數目遠少於今天的三分之二僱主。如果今天有「對沖」的情況下,微企可以應付,採用政府初步構思,便會令更多微企能應付遣散費/長服金的開支。
後記
取消「對沖」這個問題的確很複雜,寫了三篇網誌亦只解說了當中少部分的問題,但若網誌寫得太長又會沒有人睇。下星期會否在網誌再寫「對沖」,便要看看反應是否已經太悶,才再決定吧。
1 文章在2015年8月11日《明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