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2019冠狀病毒病列為職業病

2020年4月19日

前言

早於今年一月底,當香港已捲入了防疫與抗疫的戰爭時,應否將2019冠狀病毒病列為職業病,已進入了工作議程。我最初還以為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可能因為我不是職業病專家,更不是傳染病專家。而當年(2005年)將沙士(SARS)列為職業病時,我已不是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以外亦和今天初時一樣,以為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不過,明白多了,便知道答案並非如此簡單。

訂明職業病的考慮

當我們考慮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法定職業病時,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就職業病所訂定的準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職業病是指某種疾病與特定工作環境或工作活動中,接觸或暴露於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關係,同時該疾病在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中出現的風險顯著高於一般人士,因而當有這類工作人員患上這疾病時,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源自其職業。例如氣壓病與深水作業的工作便表面上有明顯的關係,但還需要看其它客觀數據,否則我們便應將所有傳染病(如各類病毒所引起的流感)都列為在工作上有和人接觸職業(如醫護) 的職業病,不過明顯的是世界各地和香港都沒有如此做。

2019冠狀病毒病的情況

2019冠狀病毒病目前正在世界各地迅速傳播。世界衞生組織(世衞)於2020年3月11日正式宣布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為全球大流行。現時全球有超過2百萬宗確診個案,全世界普遍人口都有受感染的風險。對於可以在社區廣泛傳播的傳染病而言,市民在一般社區環境中都有可能接觸到其傳染性病原體而受到感染,並不僅限於在某些工作場所。在香港,截至昨天,共錄得1 024宗確診個案,當中絕大多數屬於社區感染個案,而非源於工作。

香港至今錄得一宗涉及醫護人員並可能是在工作期間受感染(確實的感染途徑仍未證實)的確診個案。這低發病率是由於多項感染控制措施獲嚴格執行。新加坡的情況相近,雖然當地有一些涉及醫護人員的確診個案,但新加坡衞生部醫療服務主任在2020年4月5日表示沒有證據顯示當地有任何病人將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給醫護人員,調查顯示部分受感染的醫護人員是從海外或受感染的家庭成員染病。

另一方面,根據《中國─世界衞生組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聯合考察報告》,截至2020年2月20日,中國內地共有75 465宗確診個案,當中2 055宗(2.7%)為醫護人員個案。大部分醫護人員個案在湖北爆發初期被確認,當時所需物資供應不多,應付這種新疾病的經驗亦較少。此外,根據由意大利非牟利GIMBE Foundation進行的醫學研究估算,截至2020年3月17日,醫護人員約佔意大利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總數的8.3%,個人防護裝備短缺被視為導致比例偏高的主要成因之一。

這些資料似乎顯示,醫護人員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風險因地方而異,而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實施的感染控制措施。如採取足夠及有效的措施,便能控制醫護人員工作時受感染的風險。當疾病在社區廣泛傳播時,我們便不可以假設受感染的醫護人員是在工作中感染,這是應否將一個傳染病列入職業病的重要考慮。

與列為職業病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的類比

許多主張把2019冠狀病毒病列為職業病的人士皆以沙士作為參考。沙士於2005年(即沙士在香港爆發後約兩年)被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當時已有較多這病的明確數據。根據勞工處的記錄,在勞工處處理的415宗就沙士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中,有380宗(即92%)為醫護人員。整體而言,這些醫護人員約佔2003年沙士爆發期間香港確診個案總數(即1 755宗)的22%,與全球感染沙士的醫護人員比例(即21%)相近。感染沙士的醫護人員比例遠高於一般人口,表明醫護人員屬顯著的沙士高危組別。國際勞工組織於2004年3月發出的建議1 把沙士視為醫護人員的職業病。然而,除了香港外,我們只察覺到少數地方把沙士明確地列為職業病,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台灣,但新加坡已於2012年把沙士從職業病列表中刪除。

目前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保障

2019冠狀病毒病現時雖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僱員補償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而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而重要證據之一便是衛生當局傳染接觸者追蹤的結論。

處理沙士個案的補償申索所得經驗

香港在2003年出現沙士疫情時,該病仍未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根據勞工處的資料,在處方收到共415宗呈報感染沙士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約九成經勞工處處理後獲得解決,有關僱主均承認僱員補償責任而沒有提出爭議。一些曾在早期出現爭議的個案中,大部分僱主考慮衞生署擬備的接觸者追蹤報告後,確認僱員是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了沙士。

結語

當然,若將2019冠狀病毒病列入職業病,對於從事醫護工作的人員,應會多一份安心和保障,不過為甚麼又不包括其它傳染病?為甚麼不包括其它與人接觸的職業如按摩師、輔導員、酒樓侍應、空中服務員、保安員等等?從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定的準則,我們未有充份的數據。從2003年沙士的經驗,是否被列為職業病,亦證明不是獲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衞生署接觸者追蹤報告,給予不同職業的人員會否在工作上受到感染,提供一定權威性的證據。我們在建議加入新的職業病時必需就法例修訂和涉及的相關問題,例如對僱員補償保險費用的影響及條例下的相關責任等,諮詢僱主、僱員和保險業等持份者的意見;我們更要訂明僱員須在指定期間内受僱從事該些行業或工序。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在香港及世界各地仍在發展,我們密切留意相關的醫學及流行病學數據,並會作出適當跟進。


1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工作文件:工作場所傳染病實務及行政應對措施》(Working Paper on SARS: Practical and administrative responses to an infectious disease in the work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