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的失業「防洪」設計

2020年5月24日

「保就業」計劃顧名思義,就是保就業,目的不是「保僱主」。不過,僱主保不住,職位就消失,便不能保就業。所以政府為僱主提供薪酬津貼,協助僱主「撑」過疫情,保留僱員,待經濟復甦時,僱主便可乘勢而起;否則,「關了舖」,「裁了員」,機會來時,要重新開舖和請人,經濟復甦便拖慢了。當然,失業浪潮到,不能單靠「保就業」計劃,如5月10日網誌所指,需要「四面圍堵」,保就業是其中一環,可說是失業「防洪」的要塞,亦可說是「亡羊補牢」之策以減少失業人口進一步增加。

「保就業」計劃的設計要簡而快,如果太複雜,建立及審批需時,到分派津貼時,已是明日黃花,救不了正處於水深火熱,面臨倒閉的企業。所以「保就業」計劃的主體運用了現有的「強積金」(強制性公積金)制度1。由於「強積金」制度中的受託人(trustees)已存有參與僱主的僱員有關收入2。只要申領「保就業」津貼的僱主,在申請時授權政府的代理人向強積金受託人索取僱主有關記錄,代理人的資料系統只要和受託人資料系統對接,計算及審批津貼金額,便可以全自動化,快而準。

由於設計既要簡單亦要避免濫用,所以在設計上便利用已成事實及可確定的資料,以避免有人士在公布「保就業」計劃細節後,「舞高弄低」僱員及薪酬數字。

「保就業」計劃設計簡單但非一般,所以要了解計劃,便需明白設計的重點。「保就業」計劃分二期,第一期的安排:
1. 僱主可以選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或3月的其中一個月,作為計算6、7、和8月的薪酬津貼;
2. 僱主在6、7、及8月所領取的津貼,要經薪酬給予員工,否則政府會取回餘額;
3. 6、7、8每一個月的受薪人數,不應少於3月份的受聘人數(有薪或無薪),否則有罰款3

所以僱主今天如何改變僱員組合、薪酬等都不會影響其可申領的津貼水平。他可以選擇的都是已成「歷史」的其中一個月份(12、1、2、3月)作為計算津貼總額4。同樣地,今天僱主的僱員數目與薪酬,亦不影響其申領的資格,只要在3月31前已設有強積金戶口,便可申請;不過在領取津貼後的6、7、8月,受薪人數便不能少於3月份的受聘人數,否則便有罰則。若今天的受薪人數,已少於3月份受聘人數,到6月,便要增聘回有關人數,給予薪酬。而政府看的證據,便是日後由強積金受託人所提供的資料5。上述要求,目的便是促使申領津貼的僱主,能盡量保持三月份的人手並給予薪酬。這就是上述失業「防洪」的設計之一。

上述的是「保就業」計劃的第一期安排。由於「保就業」計劃在理念上和設計上都是史無前例。其他國家一些相類似的薪酬津貼,亦由於各地制度與勞工巿場的差異,只可作參考,不能「抄考」。所以,我們需要在推行第一期後,作出所需調整,才確定第二期的安排。不過,可以預告的是現時的初步想法。一是「既定事實」的重要性,以防別有用心的人士,透過「保就業」獲利而未能達至保就業的目標,換言之,第二期的可選指定月份仍可能是12月至3月的其中一個月以計劃津貼水平。二是在申領第一期津貼時,僱主需承諾在領取資助期間(即6、7、8月) 不會裁員,若僱主沒有信守承諾,可能會失去申領第二期津貼的資格。「不裁員」的承諾亦是計劃中失業「防洪」設計的重要部分。

面對全球經濟可能已進入蕭條期,疫情未知何時了,我們應秉持著同舟共濟的精神,才能渡過這個可能是漫長的經濟寒冬。僱主與僱員是香港經濟中的命運共同體。政府透過「保就業」計劃,協助僱主支薪,僱主便更要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僱員保就業。僱主僱員有商有量,僱主便有「商」,僱員便有「糧」。

1 僱主設有職業退休計劃( 公積金、即ORSO Scheme )亦可申領「保就業」津貼,細節可查閱「保就業」計劃的網頁:https://www.ess.gov.hk/zh/

2 包括薪酬、佣金、花紅等。不包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3 有關細節,可參閱「保就業」網頁。

4 即僱主所選的指定月份,每名員工有關收入的50%,上限9千元。

5 不少人有一個誤解,以為新聘員工在初上任的60日不需供強積金。法例要求的是在60日內供強積金,當然可以在第一個月便為僱員供強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