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刻不容緩

2018年1月28日

近日,兒童被虐事件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就在最近一個小學舊同學的聚餐中,大家都談起幼時體罰的情況,甚麼打手板、「藤條炆豬肉」、「坐無影櫈」等,都是半個世紀之前的家常便飯,而香港的學校已禁止體罰很多年。不同界別的人士都對保護兒童這議題在不同的媒體發表了不少意見。上周末,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我和教育局及多個部門的同事聽取多個團體的意見,當中包括辦學團體、政黨、兒童權益關注組及個別專業人士等。除了我在兩星期前的網誌提到的小學提供一校一社工、為幼稚園提供社工服務、引入強制懷疑虐兒舉報制度外,是否應就禁止體罰立法,亦是其中一個議題。

在近日的討論中,我察覺到由於一些坊間普遍的討論,可能會使大家就如何處理懷疑虐兒個案出現混淆,故此我希望今日在這裡釐清一下。

第一,現時仍有聲音要求將獨留子女在家刑事化。事實上,《侵害人身罪條例》雖沒有列明把子女獨留在家中屬違法,但不論是獨留在家中、在街上或商場,任何人忽略由他們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警方亦曾根據上述條文成功檢控把兒童留在家的人士。反之,若我們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可能會引來誤解,以為只要不留兒童在家,便是合法的,因而讓他們在街上或商場流連,這些做法對他們的人身安全,反而會構成更大的影響。更甚的誤解,就是有部分人聽了倡議立法禁止獨留兒童在家的聲音後,便以為現時獨留年幼子女在家是沒有犯法的,後果適得其反。

第二,不少校長及辦學團體對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指引存有誤解。近日,在報章及在立法會內,都有教育界人士說「學校在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時,都十分困難和被動。因為無論報警,報社署或去醫院檢查,都需要獲得家長同意」。事實上,如果發現懷疑虐兒的情況,學校或社工都可以在未得到家長的同意下,將個案上報警方或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跟進,也可以帶兒童到醫院接受檢查。原因是,如果在上報前知會懷疑涉事的家長,可能會影響個案的處理,很多時兒童或會受到壓力,而不敢透露受虐的真相。當然,每宗個案並不類同,到底要立刻上報,還是先與家長溝通,才是最佳的處理方法呢?這時候就必須依賴站在最前綫的教師和社工們,在衡量個案後,作出適當的判斷。至於涉及懷疑性侵犯的個案,社署建議校方及社工要馬上上報署方或警方,好盡快保護兒童的安全。

第三,有社工就轉移個案資料給警方或社署,可能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感到擔憂。事實上,社署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指出,「如有需要,應盡早把所得的受虐事件資料提供給其他相關人士,以確保能有效保護受虐兒童。」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都有訂明資料收集和轉移的特別豁免規定。

就如我在兩星期前的網誌所指,上述例子顯示,前線工作人員(包括教師與社工)要掌握及適時運用有關工作指引,適當培訓、支援與督導是少不了的,這亦是我們日後應該加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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