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登記證

申請指引

  • 目的

    《殘疾人士登記證》(簡稱《登記證》)的簽發對象是身體機能永久傷殘或暫時受損的人士。發出此證的目的,是讓持證人在有需要時出示《登記證》以證明其本身的殘疾身份及類別(《登記證》並非優惠證或信用卡)。《登記證》載有持證人姓名、性別、照片和殘疾類別,以便識別持證人的身份及防止他人濫用該證。《登記證》不得轉讓或出售予他人。

    自2024年6月24日起,《登記證》以實體卡及電子版本的形式簽發。電子版本與實體卡的式樣相同。合資格人士(見下文第II部)可在申請(包括首次申請、換領或補領)時選取「電子版本」並提供電郵地址。至於《登記證》實體卡的現有持證人,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簡稱「檔案室」)將於下一階段為有意申請電子版本人士作出安排,詳情容後公布。

  • 申請資格

    各類殘疾人士,包括聽障、視障、言語障礙、肢體傷殘、自閉症、精神病、智障、器官殘障/長期病患、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特殊學習困難,如殘疾情況會影響其日常生活、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能力,及/或令其行動不便,而且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康復,可申領《登記證》。

  • 可提出申請的人士

    殘疾人士本人可提出申請,或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如代申請人申領《登記證》,請提交與申請者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 申請程序

    申請人可於網上經勞工及福利局網頁(https://crr2.lwb.gov.hk/crr_public/chi/site.htm)或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

    若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可於勞工及福利局網頁(https://www.lwb.gov.hk/tc/servicedesk/crr_rc/download_crr.html)下載申請表格(CRR3),或向檔案室、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各區辦事處、社會福利署各區福利辦事處或各區民政諮詢中心索取申請表格。請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見下文第(a)至(c)項)寄交檔案室,並須確保郵件貼上足夠郵資(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獲接收),以及註明回郵地址。檔案室的地址如下:

    香港黃竹坑業勤街23號
    The Hub 10樓1001室
    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

    申請所需文件(分別適用於首次申請、換領、補領申請)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a) 首次簽發

    申請人須遞交申請表格、殘疾證明文件(見下文第V部)、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一張彩色近照(近半年彩色證件相片,需淨色背景)。

    (b) 換領

    檔案室向身體機能暫時受損人士及18歲以下人士(包括年齡少於11歲的兒童和少於18歲的青少年)簽發的《登記證》註有有效日期。這些《登記證》到期後自動失效。

    向身體機能暫時受損人士簽發的《登記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兩年,由檔案室收悉持證人的殘疾證明文件日期起計算。持證人可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兩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持證人須遞交申請表格及殘疾證明文件(見下文第V部)。

    如持證人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多於兩個月提出續證申請,除了須提交上述文件外,亦須附上一封陳述提前續證理由的信件,並在獲發新證時退回該有效《登記證》實體卡正本。

    年滿11歲的兒童和年滿18歲的持證人須分別於年滿11歲和18歲後的兩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須遞交的文件包括申請表格、殘疾證明文件(見下文第V部)、一張彩色近照(近半年彩色證件相片,需淨色背景)及最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在提出續證申請時,18歲以下的持證人士如在首次申請《登記證》時已提交有效的永久殘疾證明文件,可獲豁免重新遞交殘疾證明文件。

    (c) 補領

    1. 遺失
    2. 持證人須遞交申請表格、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陳述補領理由的信件。補領費用及繳款方法見下文第VII部。

    3. 更改《登記證》上的個人資料/殘疾類別
    4. 持證人須遞交申請表格、清楚陳述更改項目的信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殘疾證明文件(適用於更改殘疾類別)(見下文第V部)。補領費用及繳款方法見下文第VII部。

      如持證人持有有效《登記證》實體卡,在獲發新卡時須退回有效《登記證》實體卡。

  • 殘疾證明文件

    殘疾證明文件必須於最近6個月內所簽發並列明申請人的每項殘疾類別及有關殘疾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有關殘疾證明文件舉例如下:

    (a)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殘疾證明;

    (b)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傷殘類別證明書(CRR4)」(隨申請表格(CRR3)夾附,或可從勞工及福利局網頁(https://www.lwb.gov.hk/tc/servicedesk/crr_rc/download_crr.html)下載);

    (c) 由教育局資助的特殊學校、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康復機構或職業訓練局轄下展亮技能發展中心的主管簽發的「傷殘類別證明書(CRR4)」;

    (d) 由運輸署簽發的殘疾駕駛人士證明;或

    (e) 由社會福利署簽發的殘疾人士證明(如申請人為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喪失100%謀生能力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等,可填寫「授權向社會福利署查核資料同意書」(CRR/SWD1),以授權檔案室向社會福利署查核申請人的殘疾資料(隨申請表格(CRR3)夾附,或可從勞工及福利局網頁(https://www.lwb.gov.hk/tc/servicedesk/crr_rc/download_crr.html)下載)。

    以上例子可能未完全涵蓋可用作申領《登記證》的殘疾證明文件。如有進一步查詢,申請人可與檔案室聯絡(查詢電話:2180 9384)。

  • 簽發《登記證》

    倘若申請人符合以上的簽發條件,檔案室會分別以郵寄及電郵方式發出《登記證》的實體卡及電子版本。申請人必須清晰及正確填寫通訊及電郵地址

    檔案室會在收到申請表格和所有所需的資料及文件後15個工作天內簽發《登記證》。

    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申請人需確保所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實,並在表格上作出聲明。若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和有效的殘疾證明文件,檔案室可能因而未能處理有關申請。

    檔案室保留向申請人簽發、註銷及收回《登記證》的權利。

  • 收費

    首次簽發或換領《登記證》,均無須繳費。

    至於補領失證或更改《登記證》上的個人資料/殘疾類別,補領費用為港幣58元,費用會按時調整。補領費用可以支票或本票(抬頭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電子支票(以電郵方式送交crrecheque@lwb.gov.hk)繳交。請勿郵寄現金。

    申請補領的持證人如有經濟困難,可申請豁免補領費用。申請人須以書面提出申請,及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例如由社會福利署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發出的有效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的副本)。

  • 註銷

    持證人如欲註銷有效的《登記證》,須以書面提出要求。《登記證》實體卡的正本須退回檔案室。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申請及簽發《登記證》有關的用途。檔案室會收集及整理有關本港持有《登記證》的殘疾人士的統計數據,以供策劃及研究康復服務之用。所有個人資料將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條文保密處理,不會向其他人士或機構透露,而向外披露的資料僅為一些綜合統計數字。

    只有在持證人清楚表明同意向授權的機構或組織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其殘疾類別)的情況下,檔案室才會向有關機構或組織發放有關資料。

    有關的個人資料將在停止用作上述用途後一年被刪除。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和22條以及該條例附表一有關保障資料第六原則的規定,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和修改檔案室所保存關於其個人資料。在繳交費用後,申請人可索取存放在檔案室屬於其個人資料副本。如欲查詢有關個人資料的管理,包括要求查閱或修改個人資料,請聯絡檔案室:

    香港黃竹坑業勤街23號
    The Hub 10樓1001室
    勞工及福利局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
    電話:2180 9384
  • 查詢及其他

    檔案室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下午2時至5時45分。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致電2180 9384。

    自2005年7月起簽發的《登記證》,附有持證人的照片,並註明有效日期(只適用於身體機能暫時受損及/或年齡少於11歲的兒童和少於18歲的青少年持證人)。所有於2005年7月前發出的《登記證》(舊證)已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