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冲」要考虑公平原则与就业保障

2018年4月22日

过往三个星期,取消「对冲」成为了我的标记,连续写了三个星期网志有关取消「对冲」,再做了一个有关网志主题的不科学化「民调」后,今天的网志还是讲「对冲」。

这个礼拜,我和同事们马不停蹄,与多个商会及劳工团体会面,向他们介绍取消强积金「对冲」的初步构思,解答他们的一些疑问和收集大家的意见,这将会是在未来两个多月的主要工作。

在多场的会议上,不少与会人士表示,政府的初步构思很复杂。而事实上,雇员的就业与失业保障、雇主的承担、大中小微企的不同情况、不同行业、不同工龄及阶层的雇员、修改法例前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长服金)及雇主强积金累算权益的安排、不同选择下的制度改变带来不同雇主与雇员可能的行为转变、可能的劳资关系转变……等等,全都是重要的政策考虑。简单的方案,便容易顾此失彼,更容易出现「空子」让「不良」分子钻,苦了良好分子。其中一个例子便是设立「基金池」以支付遣散费/长服金。

「基金池」的理念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在2017年初特首选举中,候选人之一的曾俊华;自由党;和保安业商会、物业管理联会及环境卫生业界大联盟所提出,以「人头税」的形式,雇主按雇员人数供款入「基金池」。另一个方案是近期自由党提出的,由雇主按员工薪酬供1%,注入「基金池」。前者,我于特首选举后,在2017年3月28日于《明报》刊登了「取消强积金与遣散费及长服金对冲的未来方向」一文,指出「人头税」对中小企不公平,有关分析在此不重复了。但不论是前者或是后者,问题的核心是「基金池」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长服金的其中一个功能,就是提供就业保障,即雇主在考虑解雇职员时,因要付出长服金而会三思而行。但如果采取「基金池」的做法,这个长服金的功能就会失效。因为雇主会觉得,反正都由「阿公」(「基金池」)支付,所以不用多想,可以随意解雇员工。最坏的情况是,不论是雇主或雇员都因「钱是阿公出」,而想办法从「基金池」中「攞着数」。例如我们不能排除有雇主及员工会通过协商滥用「基金池」,雇主可以与雇员订立两年合约,然后每两年解雇一次,那么雇员可以从「基金池」领取遣散费,让雇员获得额外报酬。如此一来,雇主可以说服员工接受较低的薪酬,变相把员工成本转嫁给其他「基金池」的雇主。这对良好雇主与好雇员都会很不公平。

以2017年有关「对冲」的数字来看,因支付遣散费/长服金而被「对冲」的强积金约为42亿元,加上雇主所需额外付出以填补不足的金额,遣散费/长服金的总额约为50亿元,亦即约相等于所有雇员有关入息的1%。简单而言,若每名雇主按雇员有关入息的1%注资入「基金池」,便刚足够支付现时的遣散费/长服金。但若出现上述道德风险效应,增加了遣散费/长服金的衍生,供款1%便不足够。

以过往政府统计处有关雇员离职的调查及所涉员工的年资分布,大约只有四成员工离职,符合领取遣散费/长服金1的资格。若上述道德风险效应出现,将离职牵涉遣散费/长服金的百分率增加一半至一倍,上述雇主供款进入「基金池」的所需比例,便要由1%增加至1.5%,甚至2%才足够。若要减低上述风险,则须减低雇主从「基金池」领取其需支付遣散费/长服金的百分比——例如是五成,即若雇主要付40万元遣散费,则只可从「基金池」领取20万元,自掏腰包付20万元。这个安排的缺点是:只可将道德风险减半,而同时雇主仍需另付半数的遣散费/长服金,同样令雇主要付出的远超上述的1%。

此外,不同行业的雇员稳定性各异,有些行业如建筑业,人员稳定性较低,导致他们运用「基金池」的机会较高。相对一些人员稳定性较高的行业,如贸易及银行业等,他们动用「基金池」的机会就较小,令他们的供款会变相补贴其他行业的雇主。

总括来说,「基金池」增加了道德风险,对良好雇主与雇员不公平,对于较为稳定的行业不公平,亦增加整体雇主的承担,减低雇员的就业保障。相对政府初步构思中的专项储蓄户口(见上星期网志),雇主注入「基金池」的承担更高,雇员的就业保障亦较低。因此,上届政府及现届政府都认为「基金池」的构思不可取。

最后,由于很多议会朋友都希望就政府初步构思和我们沟通交流,劳工及福利局的同事们会陆续安排各政党于未来见面。我期待届时可以和大家一起,集思广益,优化取消「对冲」的初步构思。

1如雇员自动辞职,或年资未足两年(遣散费)或五年(长服金),都不合资格领取遣散费/长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