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對沖」要考慮公平原則與就業保障

2018年4月22日

過往三個星期,取消「對沖」成為了我的標記,連續寫了三個星期網誌有關取消「對沖」,再做了一個有關網誌主題的不科學化「民調」後,今天的網誌還是講「對沖」。

這個禮拜,我和同事們馬不停蹄,與多個商會及勞工團體會面,向他們介紹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初步構思,解答他們的一些疑問和收集大家的意見,這將會是在未來兩個多月的主要工作。

在多場的會議上,不少與會人士表示,政府的初步構思很複雜。而事實上,僱員的就業與失業保障、僱主的承擔、大中小微企的不同情況、不同行業、不同工齡及階層的僱員、修改法例前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長服金)及僱主強積金累算權益的安排、不同選擇下的制度改變帶來不同僱主與僱員可能的行為轉變、可能的勞資關係轉變……等等,全都是重要的政策考慮。簡單的方案,便容易顧此失彼,更容易出現「空子」讓「不良」分子鑽,苦了良好分子。其中一個例子便是設立「基金池」以支付遣散費/長服金。

「基金池」的理念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在2017年初特首選舉中,候選人之一的曾俊華;自由黨;和保安業商會、物業管理聯會及環境衛生業界大聯盟所提出,以「人頭稅」的形式,僱主按僱員人數供款入「基金池」。另一個方案是近期自由黨提出的,由僱主按員工薪酬供1%,注入「基金池」。前者,我於特首選舉後,在2017年3月28日於《明報》刊登了「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及長服金對沖的未來方向」一文,指出「人頭稅」對中小企不公平,有關分析在此不重複了。但不論是前者或是後者,問題的核心是「基金池」所帶來的道德風險。

長服金的其中一個功能,就是提供就業保障,即僱主在考慮解僱職員時,因要付出長服金而會三思而行。但如果採取「基金池」的做法,這個長服金的功能就會失效。因為僱主會覺得,反正都由「阿公」(「基金池」)支付,所以不用多想,可以隨意解僱員工。最壞的情況是,不論是僱主或僱員都因「錢是阿公出」,而想辦法從「基金池」中「攞著數」。例如我們不能排除有僱主及員工會通過協商濫用「基金池」,僱主可以與僱員訂立兩年合約,然後每兩年解僱一次,那麼僱員可以從「基金池」領取遣散費,讓僱員獲得額外報酬。如此一來,僱主可以說服員工接受較低的薪酬,變相把員工成本轉嫁給其他「基金池」的僱主。這對良好僱主與好僱員都會很不公平。

以2017年有關「對沖」的數字來看,因支付遣散費/長服金而被「對沖」的強積金約為42億元,加上僱主所需額外付出以填補不足的金額,遣散費/長服金的總額約為50億元,亦即約相等於所有僱員有關入息的1%。簡單而言,若每名僱主按僱員有關入息的1%注資入「基金池」,便剛足夠支付現時的遣散費/長服金。但若出現上述道德風險效應,增加了遣散費/長服金的衍生,供款1%便不足夠。

以過往政府統計處有關僱員離職的調查及所涉員工的年資分布,大約只有四成員工離職,符合領取遣散費/長服金1的資格。若上述道德風險效應出現,將離職牽涉遣散費/長服金的百分率增加一半至一倍,上述僱主供款進入「基金池」的所需比例,便要由1%增加至1.5%,甚至2%才足夠。若要減低上述風險,則須減低僱主從「基金池」領取其需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百分比——例如是五成,即若僱主要付40萬元遣散費,則只可從「基金池」領取20萬元,自掏腰包付20萬元。這個安排的缺點是:只可將道德風險減半,而同時僱主仍需另付半數的遣散費/長服金,同樣令僱主要付出的遠超上述的1%。

此外,不同行業的僱員穩定性各異,有些行業如建築業,人員穩定性較低,導致他們運用「基金池」的機會較高。相對一些人員穩定性較高的行業,如貿易及銀行業等,他們動用「基金池」的機會就較小,令他們的供款會變相補貼其他行業的僱主。

總括來說,「基金池」增加了道德風險,對良好僱主與僱員不公平,對於較為穩定的行業不公平,亦增加整體僱主的承擔,減低僱員的就業保障。相對政府初步構思中的專項儲蓄戶口(見上星期網誌),僱主注入「基金池」的承擔更高,僱員的就業保障亦較低。因此,上屆政府及現屆政府都認為「基金池」的構思不可取。

最後,由於很多議會朋友都希望就政府初步構思和我們溝通交流,勞工及福利局的同事們會陸續安排各政黨於未來見面。我期待屆時可以和大家一起,集思廣益,優化取消「對沖」的初步構思。

1如僱員自動辭職,或年資未足兩年(遣散費)或五年(長服金),都不合資格領取遣散費/長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