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雇员便要保障雇主
2018年11月11日
前言
上星期的网志提到,以2017年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约为总相关薪酬开支的0.8%,及政府在考虑取消强积金的「对冲」制度时,以额外成本约1%作为参考值,来考虑方案的设计。坊间有很多不同的方案,为求简洁,在这里只分析3个方案,即(1)由个别雇主自行拨备处理;(2)为雇主设立专项储蓄户口;及(3)为雇主成立「基金池」。
方案一:个别雇主自行拨备处理
这个方案虽然只有很少数的人提出,但其内容有助我们理解取消「对冲」机制的影响,所以在此和大家分析。
在雇员被解雇时,若是非自愿离职或被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并符合遣散费(两年)/长期服务金(5年)的年资,便可获发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当雇员的年资累积,虽仍在职,但可能出现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便成为雇主的潜在财务承担。由于现时雇主可以运用其于雇员强积金供款的累算权益予以「对冲」,而一般而言,这个雇主的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财务承担分别不大(immaterial)1,所以,现时一般雇主都毋须就可能出现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财务承担作出拨备。不过,当取消「对冲」后,情况便有所改变。
当强积金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对冲」安排取消生效后,可能会出现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财务承担,雇主便需要就「负债准备」作「最佳估计」2而拨备。但由于所谓拨备只是一个账目上的安排,当雇主有需要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时,特别在要大量缩减人手的情况下,是否真的有足够流动资产/现金支付所需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便会成为问题。简单而言,单靠雇主在账目上拨备,对雇主及雇员的保障都会有所不足。这便是何以政府要建议设立专项储蓄户口,来协助解决的问题。
方案二:专项储蓄户口
政府建议成立一个为雇主而设的专项储蓄户口,让雇主除了每个月要最少为雇员供相关薪酬的5%作为强积金之外,须额外再供多1%,储蓄在个别雇主名下的户口中,用来支付未来可能要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当累积储蓄达到年度总相关薪酬的15%3,便可以停止供款。当然在原则上,雇主可以考虑供多过1%,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但由于有关供款会视为支出,因此会有税务的考虑,故理论上供款是不可以超过雇主因可能要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或有债务4。
上述的1%的由来在上一篇网志已有交代:就是因取消「对冲」对雇主的平均额外成本增加5的参考值。而由于有关供款累积金额有上限(15%),故长远计算,这个方案是其他所有要额外供款的方案中,平均雇主要支出最少的方案。亦由于专项储蓄户口的结余属于个别雇主,故雇主应会慎重运用有关资金,间接增加了雇员的就业保障,减低被不合理解雇的风险。
方案三:「基金池」方案
在过往的网志中,我已提及成立「基金池」处理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雇主供款至「基金池」是「已出之物」,就算解雇员工要付长期服务金,都是「公家」的钱,长期服务金作为不合理解雇的保障功能便自动消失了。
最大的问题是:雇主与雇员因有「基金池」的设立,而出现的「行为」变化。今天有「对冲」的安排,已有一些雇主不论有理或无理解雇,甚或是雇员自愿离职,都给予长期服务金;取消「对冲」后,若有「基金池」的设立,雇主若没有额外开支,雇员更有实际得益6(用来「对冲」的强积金本来就是雇员的),雇主与雇员「合作」向基金申领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诱因将会十分之大。若「非自愿」离职由今天的四成,变成七成甚至100%,整体成本便会增长到1.75倍至2.5倍,即额外成本增加到1.75%至2.5%,而非1%。
现时有些雇主,会用尽方法令到雇员在离职时不符合有关年资要求,但有「基金池」后,这个现象可能会消失,虽然对员工或许不是坏事,但符合年资资格的百分比,便会高过现时的三成。若增至四成至五成,额外成本便会由上述的1.75%至2.5%,增加至2.3%至4.2%,即所有雇主都要向「基金池」供款2.3%至4.2%,「基金池」才有足够资金支付有关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当然,一般减低「基金池」的道德风险的方法,都会运用「共同付款」(co-payment)。「共同付款」所占比例越高,道德风险便会越低。如20%的「共同付款」便只可有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假设只降低20%的道德风险,虽然「基金池」只负责八成开支,但所有雇主都要向「基金池」供1.8%至3.4%,而非1%。此外,雇主仍要支付另外的20%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即额外成本仍会是2.3%至4.2%。要大幅度降低道德风险,便要大幅度增加「共同付款」比例,例如去到50%。这虽然可以减低供款予「基金池」的百分率,但雇主仍要面对现金流不足应付余下的50%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问题。
有建议认为要解决「基金池」的道德风险,可规定雇主解雇员工后,不能在一段时间内重新雇用新员工。这个建议来自雇主团体,听来比较奇怪,或许工会可能大表欢迎,因为只会导致只有「雇员炒老板」,没有「老板炒雇员」。当然,这个安排应有效减低雇主与雇员「合作」从「基金池」领取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亦可大大减低无理解雇,甚至合理解雇亦会减少,雇主们真的愿意接受这条款?
当然,劳工处同事会对这个安排有所保留,因为监管工作会大大加重公帑及社会成本之余,成本效益亦难以保证。我相信会有自由政经学者及国际机构从宏观经济来看,会认为这做法将会大大减低劳工巿场的灵活性。我相信,若经过详细考虑和讨论后,这一个建议是既难以获得雇主团体所接受,政府亦可能甚有保留。
若雇主愿意增加供款,增加成本,我没有异议。但由于「基金池」所涉及的道德风险,一日不是百分百人都这样做,对「守原则」的人便不公平。而且,就算「基金池」没有道德风险,那些营运结业机会较低或稳定性高的行业,便会间接资助了营运结业机会较高或稳定性低的行业,到底这是否公平,这个风险应否透过「基金池」来分担,需要认真考虑。
后语
正如我在上星期四(11月8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所讲,没有任何一个方案是完美的。政府提出的安排,是众方案中,雇主要承担的额外开支最少,而对营商环境及劳工巿场负面影响也是最少。要分析的仍有很多,不过这份网綕已经太长,亦连载了3个星期。于此暂停。还是继续与各团体及雇主沟通,(有人话)才是正路。
完
1 平均计算,差额约等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六分之一。
2 如上一篇网志所指,一般而言约六成雇员是自行离职,而被解雇时不是即时解雇及符合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年资要求的只占余下的三成,所以一般而言,最佳估计的「负债准备」应约为总员工年薪的0.67%。当然,由于不同行业及不同雇主的雇员流动性不同,故所谓「最佳估计」亦会有所不同。
3 以不高于总相关年薪15%,或所有年资超过两年雇员相关月薪(上限22,500元)x年资x2/3(个别雇员上限390,000元)的总和,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4 即是相等于雇主因结业而要解散所有员工,所有年资超过两年雇员相关月薪(上限22,500元)x年资x2/3(个别雇员上限390,000元)的总和。
5 从过往关于雇员离职调查中四成非自愿及当中三成符合领取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所得的0.67%计,或依2017年强积金「对冲」资料所推算的0.83%作为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总成本新增百分比。
6 在有「对冲」的安排,雇员所获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大部分都是自己在强积金的钱,所以实际得益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