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僱員便要保障僱主
2018年11月11日
前言
上星期的網誌提到,以2017年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約為總相關薪酬開支的0.8%,及政府在考慮取消強積金的「對沖」制度時,以額外成本約1%作為參考值,來考慮方案的設計。坊間有很多不同的方案,為求簡潔,在這裏只分析3個方案,即(1)由個別僱主自行撥備處理;(2)為僱主設立專項儲蓄戶口;及(3)為僱主成立「基金池」。
方案一:個別僱主自行撥備處理
這個方案雖然只有很少數的人提出,但其內容有助我們理解取消「對沖」機制的影響,所以在此和大家分析。
在僱員被解僱時,若是非自願離職或被即時解僱(summary dismissal),並符合遣散費(兩年)/長期服務金(5年)的年資,便可獲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當僱員的年資累積,雖仍在職,但可能出現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便成為僱主的潛在財務承擔。由於現時僱主可以運用其於僱員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予以「對沖」,而一般而言,這個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財務承擔分別不大(immaterial)1,所以,現時一般僱主都毋須就可能出現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財務承擔作出撥備。不過,當取消「對沖」後,情況便有所改變。
當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對沖」安排取消生效後,可能會出現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財務承擔,僱主便需要就「負債準備」作「最佳估計」2而撥備。但由於所謂撥備只是一個賬目上的安排,當僱主有需要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特別在要大量縮減人手的情況下,是否真的有足夠流動資產/現金支付所需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便會成為問題。簡單而言,單靠僱主在賬目上撥備,對僱主及僱員的保障都會有所不足。這便是何以政府要建議設立專項儲蓄戶口,來協助解決的問題。
方案二:專項儲蓄戶口
政府建議成立一個為僱主而設的專項儲蓄戶口,讓僱主除了每個月要最少為僱員供相關薪酬的5%作為強積金之外,須額外再供多1%,儲蓄在個別僱主名下的戶口中,用來支付未來可能要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當累積儲蓄達到年度總相關薪酬的15%3,便可以停止供款。當然在原則上,僱主可以考慮供多過1%,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但由於有關供款會視為支出,因此會有稅務的考慮,故理論上供款是不可以超過僱主因可能要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或有債務4。
上述的1%的由來在上一篇網誌已有交代:就是因取消「對沖」對僱主的平均額外成本增加5的參考值。而由於有關供款累積金額有上限(15%),故長遠計算,這個方案是其他所有要額外供款的方案中,平均僱主要支出最少的方案。亦由於專項儲蓄戶口的結餘屬於個別僱主,故僱主應會慎重運用有關資金,間接增加了僱員的就業保障,減低被不合理解僱的風險。
方案三:「基金池」方案
在過往的網誌中,我已提及成立「基金池」處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僱主供款至「基金池」是「已出之物」,就算解僱員工要付長期服務金,都是「公家」的錢,長期服務金作為不合理解僱的保障功能便自動消失了。
最大的問題是:僱主與僱員因有「基金池」的設立,而出現的「行為」變化。今天有「對沖」的安排,已有一些僱主不論有理或無理解僱,甚或是僱員自願離職,都給予長期服務金;取消「對沖」後,若有「基金池」的設立,僱主若沒有額外開支,僱員更有實際得益6(用來「對沖」的強積金本來就是僱員的),僱主與僱員「合作」向基金申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誘因將會十分之大。若「非自願」離職由今天的四成,變成七成甚至100%,整體成本便會增長到1.75倍至2.5倍,即額外成本增加到1.75%至2.5%,而非1%。
現時有些僱主,會用盡方法令到僱員在離職時不符合有關年資要求,但有「基金池」後,這個現象可能會消失,雖然對員工或許不是壞事,但符合年資資格的百分比,便會高過現時的三成。若增至四成至五成,額外成本便會由上述的1.75%至2.5%,增加至2.3%至4.2%,即所有僱主都要向「基金池」供款2.3%至4.2%,「基金池」才有足夠資金支付有關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當然,一般減低「基金池」的道德風險的方法,都會運用「共同付款」(co-payment)。「共同付款」所佔比例越高,道德風險便會越低。如20%的「共同付款」便只可有限度降低道德風險。假設只降低20%的道德風險,雖然「基金池」只負責八成開支,但所有僱主都要向「基金池」供1.8%至3.4%,而非1%。此外,僱主仍要支付另外的20%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即額外成本仍會是2.3%至4.2%。要大幅度降低道德風險,便要大幅度增加「共同付款」比例,例如去到50%。這雖然可以減低供款予「基金池」的百分率,但僱主仍要面對現金流不足應付餘下的50%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問題。
有建議認為要解決「基金池」的道德風險,可規定僱主解僱員工後,不能在一段時間內重新僱用新員工。這個建議來自僱主團體,聽來比較奇怪,或許工會可能大表歡迎,因為只會導致只有「僱員炒老闆」,沒有「老闆炒僱員」。當然,這個安排應有效減低僱主與僱員「合作」從「基金池」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亦可大大減低無理解僱,甚至合理解僱亦會減少,僱主們真的願意接受這條款?
當然,勞工處同事會對這個安排有所保留,因為監管工作會大大加重公帑及社會成本之餘,成本效益亦難以保證。我相信會有自由政經學者及國際機構從宏觀經濟來看,會認為這做法將會大大減低勞工巿場的靈活性。我相信,若經過詳細考慮和討論後,這一個建議是既難以獲得僱主團體所接受,政府亦可能甚有保留。
若僱主願意增加供款,增加成本,我沒有異議。但由於「基金池」所涉及的道德風險,一日不是百分百人都這樣做,對「守原則」的人便不公平。而且,就算「基金池」沒有道德風險,那些營運結業機會較低或穩定性高的行業,便會間接資助了營運結業機會較高或穩定性低的行業,到底這是否公平,這個風險應否透過「基金池」來分擔,需要認真考慮。
後語
正如我在上星期四(11月8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所講,沒有任何一個方案是完美的。政府提出的安排,是眾方案中,僱主要承擔的額外開支最少,而對營商環境及勞工巿場負面影響也是最少。要分析的仍有很多,不過這份網綕已經太長,亦連載了3個星期。於此暫停。還是繼續與各團體及僱主溝通,(有人話)才是正路。
完
1 平均計算,差額約等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六分之一。
2 如上一篇網誌所指,一般而言約六成僱員是自行離職,而被解僱時不是即時解僱及符合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年資要求的只佔餘下的三成,所以一般而言,最佳估計的「負債準備」應約為總員工年薪的0.67%。當然,由於不同行業及不同僱主的僱員流動性不同,故所謂「最佳估計」亦會有所不同。
3 以不高於總相關年薪15%,或所有年資超過兩年僱員相關月薪(上限22,500元)x年資x2/3(個別僱員上限390,000元)的總和,兩者中較低者為準。
4 即是相等於僱主因結業而要解散所有員工,所有年資超過兩年僱員相關月薪(上限22,500元)x年資x2/3(個別僱員上限390,000元)的總和。
5 從過往關於僱員離職調查中四成非自願及當中三成符合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所得的0.67%計,或依2017年強積金「對沖」資料所推算的0.83%作為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總成本新增百分比。
6 在有「對沖」的安排,僱員所獲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大部分都是自己在強積金的錢,所以實際得益有限。